十五、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桖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08
十五、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桖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830元、1728元、1626元、1525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1017元、813元、610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上述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沪劳保福发[200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