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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起各项民生政策的调整
发布时间:2012-05-10
2012年4月1日起各项民生政策的调整,,

2012年4月1日起各项民生政策的调整


1、2011年度本市平均职工平均工资为51968元,每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同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599元;[摘自《沪人社综发(2012)21号》]
2、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月调整为1450元/月;[摘自《沪人社综发(2012)18号》
3、2012年4月1日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摘自《沪人社就发(2012)27号》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755

604 

 -

 ≥35岁

810

648 

58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860 

688

58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4、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收入统一达到每人每月15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5、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640元提高到725元。
6、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
一是伤残津贴。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3510+390=3900);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3310+370=3680);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3120+350=3470);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2920+330=3250)。[摘自《沪人社福发(2012)26号》]
二是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1950+220=217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1560+170=17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1170+130=1300)。[摘自《沪人社福发(2012)26号》]
三是遗属生活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640+106=746)。[摘自《沪人社福发(2012)25号》]
7、调整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本市自2006年建立了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挂钩的机制。按照上述机制,从4月1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将随城镇“低保”标准作相应调整,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